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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 -第3页

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今后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和国家降费率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五)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区统筹基金单独核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基金收支标准和范围。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按序时进度做好我市信息系统各项建设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时实现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推动业务政策、业务流程、服务规范、技术标准一体化,进一步提升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加强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市区统筹工作有关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市区统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区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实施工作经验,确保市区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的责任落实,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规范支出。结合省级统筹有关考核目标和任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目标考核,确保工伤保险体系平稳健康运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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