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一次性提取截止时间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截止购房发票日期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截止交纳有关税费的当月个人账户余额。
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均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办理住房贷款,购房提取后,不得再以原购房名义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额度。
第十二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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