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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3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 ,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其它条款规定条件提取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允许的额度提取,但不得销户。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三)异地购房提取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或社保缴费单(购房前三个月)。

第十七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自住住房);

(三)旧房翻建许可证;

(四)工程预决算报告;

(五)自建、翻修、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以提取。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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