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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4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本人护照、公安部门户口注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应当提供贷(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征信报告)、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记录的还款流水清单(加盖银行章);再次提取时提供提取时间段内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组合贷款的,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提取时间段内商业贷款还款流水清单。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账户封存满6个月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及政府补贴费用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单。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职工提取申请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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