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建档,提取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非住宅性质贷款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提取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不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处。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3年内停止该中介公司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管理中心终止与其楼盘合作,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下一篇>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热评话题
相关推荐
-
12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以来,市人社部门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为广大企业送出“减免缓”社保费政策大礼包,助力企业轻装上阵。2-11月份,全市共减免社保费14亿多元。...社保 2020-12-15 16:57:580阅读
-
马鞍山市医保局本着居民参保操作更便利、流程更简单、服务更精准的理念和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医疗保险 2020-12-11 10:14:380阅读
-
我市分别于2001年、2006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制度。职工医保共有门诊规定病种35个,居民医保共有门诊规定病种56个。...医疗保险 2020-12-1 15:24:050阅读
-
为提高医保综合管理、精细管理水平,国家医保局运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各地上报的数据,对2019年全国各地开展基金运行试评价。近日,根据国家医保局2019年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试评价结果通报,马鞍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医疗保险 2020-12-1 15:21:300阅读
-
近日,中共马鞍山市纪委、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倡导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医保政策。...医疗保险 2020-11-30 15:18:19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