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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5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本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直接转入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建档,提取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非住宅性质贷款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提取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不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处。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一经查实,除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介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3年内停止该中介公司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骗提资料的,一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征信档案并进行通报,管理中心终止与其楼盘合作,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马金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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