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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张燕峰因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 被罚5万元

202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张燕峰因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燕峰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2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张燕峰因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燕峰予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成立于1988-01-15,负责人为张燕峰,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人民币或外币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丰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张燕峰因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挪用保险费 被罚5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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