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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宁波市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被罚37万元

2022年9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七十条

2022年9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7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之一,是目前宁波财险市场规模最大、知名度最高的非寿险公司,更是一家值得客户托付未来的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专业人才荟萃的财产保险专业公司。分公司在全市各县(市、区)设有14家支公司和2个营业部,保险机构遍布城乡各地,业务范围覆盖非寿险市场的所有领域,主要承办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航空航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经营险种达800余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宁波市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被罚37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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