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公司登仕堡营销服务部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公司登仕堡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处五千元罚款。
2022年11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公司登仕堡营销服务部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公司登仕堡营销服务部予以警告,处五千元罚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公司登仕堡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09-12-25,负责人为刘国峰,企业地址位于法库县登仕堡镇西登仕堡村,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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