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3日从业内获悉,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记者2月3日从业内获悉,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根据征求意见稿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开展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Ⅴ类公司,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Ⅰ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Ⅱ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Ⅳ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Ⅴ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田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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