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泰康人寿实力雄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16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起组建。2000年11月,泰康人寿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外资股东包括瑞士丰泰人寿保险公司、苏黎世洛易银行、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软库银行集团等着名国际金融企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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