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郭进来、丘明燕、张丽晴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郭进来、丘明燕、张丽晴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处三十七万元罚款;对郭进来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对丘明燕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对张丽晴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集团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阳光人寿保险、阳光资产管理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以人文、科技为驱动,阳光保险集团有效整合旗下保险和投资资源,持续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不断升级以“闪赔”、“直赔”为特色的服务,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实现了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阳光保险自成立以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80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超过400亿元,创造就业机会超过10万个,上缴税收突破130亿元,累计为1.3亿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在各项公益慈善事业中累计投入超过8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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