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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开罚单 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23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时任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时任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08月15日,法人是刘伟,注册资本为2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一般项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3〕16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刘伟(时任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对刘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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