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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周广禹被处7万元罚款 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23年1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非车险管理部负责人周广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非车险管理部负责人周广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周广禹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再保险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3〕4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周广禹(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非车险管理部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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