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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开罚单 保为(厦门)保险代理公司被罚款29.5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业务档案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客户告知书内容与监管规定要求不一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足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业务档案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客户告知书内容与监管规定要求不一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足,时任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东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9.5万元、对郑东龙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7-10,法定代表人为郑东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金罚决字〔2023〕1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二、郑东龙[时任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业务档案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客户告知书内容与监管规定要求不一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足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保为(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9.5万元

二、对郑东龙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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