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证书不真实
2024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证书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81万元。
永安保险是一家财产保险综合服务商,主要经营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同时提供再保险和法定保险以及办理代理查勘、理赔、追偿业务等服务,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证书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8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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