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宝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宝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宝平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金为10.575亿元,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公司是在国家重视“三农”发展,提出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大背景下,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经营、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吉金罚决字〔2023〕7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3〕7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宝平(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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