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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开罚单 保通保险代理北京分公司被罚款15万元

2024年1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虚构代理业务数据,时任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临时负责人陈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虚构代理业务数据,时任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临时负责人陈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对陈桐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6日,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广东宏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三年来的经营,不断的完善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和迎合市场,实行准确的市场营销定位等战略性规划,以产险为主要业务,通过开设分支机构,方便代理人上门出单,同时保持合作渠道的稳定出单,开业至今累计为各保险主体代理保费40075万元,累计手续费收入5503.47万元,获得当地社会及业界的普遍认可,业务规模及口碑效应也处于海南领先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金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陈桐(时任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临时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构代理业务数据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保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二、对陈桐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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