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未真实记录客户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贾嘉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未真实记录客户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贾嘉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贾嘉宁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金监行处〔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二、贾嘉宁(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真实记录客户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贾嘉宁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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