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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白山市分公司张瑞斌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被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张瑞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瑞斌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张瑞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瑞斌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中国人保财险在主营业务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承保领域不断拓宽,几乎涉及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不断得到加强,在国内财险市场上形成了难以复制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白山金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白山金罚决字〔2024〕12号

被处罚当事人

张瑞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白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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