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杨春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春光罚款4万...
2024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杨春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春光罚款4万元。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吉金罚决字〔2024〕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5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春光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下辖双阳区支公司和公主岭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迁址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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