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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开罚单 华安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贾砚英被处罚款4万元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贾砚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贾砚英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贾砚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贾砚英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再保险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金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贾砚英(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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