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金罚决字〔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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