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华安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30万元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再保险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金罚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