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团队渠道部/综合开拓部助理经理阮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阮鹏警告并罚款4万元。
2024年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团队渠道部/综合开拓部助理经理阮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阮鹏警告并罚款4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金融央企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A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国际A级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范,服务专业诚信,品牌形象良好,曾获“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荣誉。股东实力雄厚。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之一,1929年创立于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6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阮鹏(时任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团队渠道部/综合开拓部助理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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