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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镜意外被盗 全车盗抢险赔不赔?-第3页

车辆在停车场等处停放时,有时会发生零部件意外被盗的情况,那么对于车主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呢?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三、5月18日,被告以短信形式向原告提出拒赔。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条款及电话营销专用附加险条款、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及维修费发票、短信截屏打印件、照片、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且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项,故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也不符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其他险别。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倒车镜被盗”属全车盗抢险免责事项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张博: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通过原告叙述及照片显示,该次事故为两侧倒车镜的镜片被盗。原告主张按照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保险条款对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为“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为全车盗抢险的免责事项。该次事故即属于车上零部件被盗。

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即代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了和本次保险有关的保险条款,且被告已向原告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故法院认定被告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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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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