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生育保险基数有何规定?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014年生育保险基数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用人单位被拍卖、兼并、转让的,由接受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是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一致,有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三是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2014年生育保险基数相关案例
福州:
根据新政: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内(含)的,应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计算缴费年限。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新政强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北京: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3476元。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即17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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