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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城镇生育津贴标准和生育保险调整政策知识问答-第2页

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

第一胎生育津贴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3)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4)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1)、(2)的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4问:用人单位中断生育保险缴费怎样补缴?

答:自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生育等待期,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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