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
9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部分付费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
10问: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本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待遇,其中自然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标准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