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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市本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月4日: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9日

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市本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下同) 辖区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利息收入并入基金。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具有市本级辖区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居民;在市本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就读的在校学生(含在托幼儿,下同,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  市本级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超过劳动年龄段居民(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劳动年龄段居民(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学生与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未成年人)分三段设置。

第七条  2016年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5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如下:

(一)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320元,财政补助680元。

(二)成年居民,由个人缴纳530元,财政补助470元。

(三)学生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110元、财政补助540元。

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上述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10元和4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结算年度登记、缴费期,其中: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期;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除在校学生以外的居民,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

第九条  居民因户籍迁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新出生等原因新参保的,可在年度中间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十条  市本级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西藏民族中学等市外学生较多的学校,经学校申请,可将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度,确定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按学年确定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其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以自然年度计。

第十一条  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基层服务机构为户

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以下统称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属于参保范围的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中,老年居民、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或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代扣代缴;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向参保居民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票据。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家庭和重残人员需提供相应证件,其中,低保家庭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提供《南通市特困职工证》、重残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市本级辖区户籍但在非市本级辖区范围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因故无法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可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市本级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超过未成年人年龄上限的,按成年居民的标准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户籍未迁出市本级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及时在市本级参保(续保)缴费的,可享受正常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当年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时,应缴纳从职工医保中止缴费月的次月至年底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等就医证卡。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于特殊情况,发生转保、退保、转学、退学及其他终止参保等情形的,所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时,应当持本人的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等,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600元以内报支50%。

第二十一条  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事先到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居民先提出申请,凭本市具有相应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经医院医保办盖章的《南通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申请表》和相关病历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长期精神病由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待遇享受年限从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次年起计算,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确认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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