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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印发《南通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第2页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及保险关系管理

29.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的,在办理续保时可选择从停保时间开始补缴,也可选择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30.《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市本级按15年执行。

“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按2010年4月之前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与2010年4月之后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算;2010年4月之后续保的参保人员,须连续参保至退休。

对市政府原改制文件中已明确缴费年限的破产改制企业协保、保养等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病退及退职人员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不足最低连续实际缴费年限的,均应按规定补足。

31.《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医疗保险费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从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按15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2)曾参加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

若从中断缴费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15年一次性补缴。

若从中断缴费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加上中断缴费之前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补足15年一次性进行补缴。

若从中断缴费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加上中断缴费之前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从中断缴费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应缴纳年限一次性补缴。

32.服刑和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的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原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停止参保缴费并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缓刑期间可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参保人员因服刑中断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可补缴,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4)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一次性足额缴纳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5)退休后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恢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恢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须补足年限后方可恢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取消退休待遇由单位发放生活费的,缴费年限参照恢复享受退休待遇人员执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最低标准计入。

(6)退休后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参保手续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或生活费发放单位办理,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由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代扣代缴。在本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退休金的,可从其退休金中扣缴。

四、其他

33.《办法》实施后,补缴2016年之前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比例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补划。

34.参加住院保险退休人员的自费补充保险费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35.参保退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超过100元的,可于次年3月份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邮寄等方式发放给个人。

36.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按下列办法计算利息: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结余部分,年末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历年资金结余部分,年末按银行一年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各期利率按计息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确定。

37.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顺序为:

(1)门诊

医疗账户有余额时:①当年个人医疗账户;②历年个人医疗账户;③门诊统筹、慢性病专项、特殊病专项;④大病保险;⑤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账户无余额时:①门诊统筹、慢性病专项、特殊病专项;②大病保险;③城乡医疗救助。

(2)住院

①社会医疗统筹;②历年个人医疗账户;③大病保险;④城乡医疗救助。

38.参保人员转外就诊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途径为:

(1)每次转外门诊,个人先负担10%的医疗费用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

(2)每次转外住院,个人先负担10%的医疗费用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的资金支付。

39.《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参保人员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跨年度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未能及时计入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均按出院日所在结算年度计算核报。

40.参保人员在一个住院过程中在市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的,按其在各统筹地区的参保时间分段,由各统筹区分别按规定核报。

41.军人及随军军人配偶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办理。

42.各县(市)、通州区参照本细则,制定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43.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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