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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016年最新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2页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流动就业人员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应当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区)应当按照上季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市(区)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可暂停上解。

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累计赤字的,可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风险调剂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从市风险调剂金调用。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加上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先行垫付,以后分年度从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和市风险调剂金中归还。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等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两个以上同事证明等能确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材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现场影像、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等事故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行驶路线图,以及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事故伤害的, 除提交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材料外,其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不存在的应当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受到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退伍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属于借调人员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借调协议书和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因工死亡认定的,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事故伤害发生涉及“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事故伤害发生涉及“醉酒或者吸毒的”或“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以及有证据足以推翻结论性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其他有效证据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为15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补正期限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经其同意后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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