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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第2页

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下称“意外险”)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天津保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意外险考核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次年第二季度实施,按照单位自查、实地检查、考核评议三个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查。各承保保险公司围绕意外险管理服务和资金运行情况,对照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二)实地检查。考核评估小组围绕意外险各项考核内容,采取调阅档案资料、查阅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议。考核评估小组根据单位自查、实地检查情况,对各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并以文件形式下发通报。

第四章 考核评定和清算

第八条  实行意外险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机制。以各承保保险公司年度意外险保费的6%作为质量保证金,日常管理过程中,随保费一并划拨至各保险公司,年底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进行清算。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其中,制度建设、经办服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等各项考核内容的分值比例分别为10%、25%、30%、20%、15%。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70(含)—79分为合格、60(含)—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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