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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第3页

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下称“意外险”)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与质量保证金的清算挂钩。经考核评估为合格(含)及以上等次的,不扣减质量保证金;经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以70分为标准,每低1分扣减10%的质量保证金,扣完为止。各承保公司要及时退回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退回后按原渠道分别归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意外险承保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意外险考核标准可根据意外险政策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条款,结合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其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项目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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