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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2016年医保新政策:邢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5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参照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和门诊用药范围执行。

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执行。

3.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为:

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

(2)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转外医疗机构为50%。

(3)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前两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三次以上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办法另行规定。

4.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每年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标准划出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数×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数×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大学生人数不列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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