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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2016年医保新政策:邢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第3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5)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73号)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所在辖区经办机构列出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拨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年的2月份集中补缴。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父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大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大学生毕业之年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4.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年的可折一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2.2016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调整机制。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政策公布标准执行。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鼓励用人单位或村(居)集体对职工直系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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