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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第3页

根据省厅的要求,全省从2016年起要全部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施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查项目。为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转变工作重点....

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受理申报材料之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审定结束后,将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网站为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期内,医药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提请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六、协商签约

医保经办机构对分值在85分(含85分)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拟定。

七、退出机制

建立退出机制。一是对严重违反医保政策,达到《服务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情形的,可直接解除《服务协议》;二是进行动态评估,对服务能力、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分值达不到85分的提交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退出。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签约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事项进行处理。探索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媒体监督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妥善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督。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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