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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第4页

根据省厅的要求,全省从2016年起要全部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施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查项目。为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转变工作重点....

九、需明确的事项

(一)在取消“两定”审批后,以往文件中关于“两定”资格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原统一由省厅制作的证书及标牌不再使用,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标识牌由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按照统一的样式和尺寸自行订做,签订服务协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负责受理曲靖主城区的门诊、零售药店以及全市所有住院医疗机构的签约申请。住院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负责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达到签约条件的由各县(市、区)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和门诊的申请、评估、签约原则上每年2次,安排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实施;住院医疗机构的申请、评估、签约每年1次,安排在下半年组织实施。申请、评估到完成签约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各医保经办机构在协议签订、解除工作结束30日内,将签订或解除协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备案。

(三)变更事宜。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原服务协议终止,由变更后的经营主体按照新申请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办理。因分立、合并、转让等事项引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视同经营主体变更。在协议期内,医药机构因名称、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等一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发生变更事由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逾期不到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服务协议自行解除,并终止联网结算。

医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后,医保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备案。

(四)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未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承包科室、挂靠(或合作)单位、分支或下属机构等,不纳入服务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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