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4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三、整合工作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5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整合机构人员。坚持机构、编制、人员随业务整合的原则,按照省级、各市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7月底前的时间节点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及相关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合工作。整合过程中,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管理机构体系。

(三)做好审计工作。2016年6月底前,各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

(四)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2016年8月底前,各地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改造升级,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顺畅运行。

(五)整合两项基金。2016年底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六)整合政策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过程中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不得自行调整。各市要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