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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5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推进信息共享。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建立省、市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高参保人就医便利化程度。将城乡居民就医统一纳入医疗服务监控系统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完善支付方式。积极推进在总额控制基础上,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建立医疗保险市场化付费机制。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谈判协商等方式,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经办机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名称,强化监督管理经办职能,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业务技能,为实现精准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创造条件。

(四)创新经办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大病保险和补充保险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重大政策措施,推动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应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职能调整,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划转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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