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由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出来、对参保人因患重大疾病超出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的经济负担给予再次补偿....
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佘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佘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第七条大病保险待遇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九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5万元。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五)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期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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