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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第3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五)统一定点管理。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依法设立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引入多方评估,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宽进严出”机制。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由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整合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四、经办服务

(一)提高统筹层次。

原则上实行盟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网络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城农牧民可自愿参加居住地高档次城乡居民医保。推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加强基金分级管理,明确盟市与旗县(市、区)基金管理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市、区)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核实比对,统一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覆盖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将金保工程服务网络延伸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嘎查村(社区)卫生室,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和标准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从2017年起,统一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汇总上报参保人员信息和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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