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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第5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1.2016年6月15日前,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全区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本级完成新农合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整建制移交和经费划拨工作;下发职能移交接收有关文件。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所属的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划归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机构与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综合设置。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将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配备专兼职经办服务人员。各地区按照开展业务实际需要配备编制、人员和经费。

3.2016年8月底前,自治区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并完成移交工作。

4.2016年9月底前,完成“三个目录”的统一工作。

5.2016年10月底前,结合审计署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审计的部署,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盟市出台具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6.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六、有关要求  

(一)严明工作纪律。

从自治区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相关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施行前,除保障必要的待遇支付之外,不再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再对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的机构、编制、人员以及财物进行调整和划转。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防违规行为,对违反自治区有关整合工作文件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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