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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型个人账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拓宽活化个人账户支出途径,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作用。

第十四条授权人按规定如实确认与被授权人关系,对授权关系真实性负有相应责任,并承诺家庭型个人账户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应做好“人证卡”核对工作,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就医时均应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就诊,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信息系统中应准确保存授权人的授权信息,准确记录被授权人的就诊、购药信息及授权人家庭型个人账户支付的关联信息。定点医药机构应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准确记录被授权人的就诊、购药信息。

第十七条做好家庭型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财务制度。定点医药机构按基金的实际支出类别报送结算报表。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按基金类别核拨费用,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第五章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违反本规定授权给不符合条件人员使用家庭型个人账户,利用家庭型个人账户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在实行家庭型个人账户的医保服务中违反本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追回流失基金外,还须按医疗服务协议处以违约金。

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责令追回流失的基金外,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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