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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第3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调整要求,及时改造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准确的医疗保险记账服务。

4.医疗机构须遵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体系,要采取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维护措施,确实保障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医疗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智能监控的要求对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据进行筛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药品质量有保证,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和药监部门规定,实施药品网上采购,能确保供药安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符合药监部门的规定。

(八)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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