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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第10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一)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统筹地区协议相关内容的;

(二)评估小组对定点零售药店履约能力的检查过程中,经评估小组评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零售药店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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