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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第4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军队、武警、兵团医疗机构须持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批准的证明);

(二)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医疗用地、办公和业务用房面积相关材料;

(三)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与申请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地点相一致;

(四)上一年度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和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可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级别评定材料;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医疗保险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

(六)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其中: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有分管领导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评估确定工作。

(一)评估主体

评估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第三方的方式开展评估,也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部门、医院代表、参保人员、行业协会代表等共同开展评估。

(二)评估程序

1.初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每年医疗机构申报、评估时间,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具体相关信息,并根据基本原则和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确定准入总量。医疗机构自愿申请,评估小组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总体规划,对申请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估,评估周期15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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