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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16城乡医保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第3页

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工作方案明确了新年度城乡医保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低保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二)重症残疾人(含重度残疾儿童);

(三)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

(五)农村五保户;

(六)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七)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学龄前儿童(含本市户籍新生儿和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参保,可持出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未提供身份证号的新生儿参保人,须在办理入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身份证号信息的补录手续。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跨年度的须交纳发生医疗费用所属年度的全年城乡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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