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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第10页

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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