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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第9页

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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