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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3页

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二、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二)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实行一年一定。在大病保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域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2015年、2016年全市域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均为15元。

(三)筹资方式。明确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阵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前依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县市区和市医保局下达年度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和市医保局应于当年3月31日前将应上解大病保险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每年下半年新增的域缜居民参保人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15日前依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市医保局和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市医保局和各县市区应于当年9月30曰前将应上解大病保险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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