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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5页

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二)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和我市上年度域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年度公布我市域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标准。2015年,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为1.5万元〈2016年度在全市新的起付线标准未公布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I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1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1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頟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应降低支付比例。

四、制度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处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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